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培训机构应认真遵守《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公布规则(暂行)》,按时报送课件和学员资料。用人单位应认真遵守《广东省省属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教育公布规则(暂行)》,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并报送有关文件、课件和学员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公布和学分登记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在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将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完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之外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的配套工作,尤其是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行为的相关学分登记事项。
2.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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